農保喪葬補助-合法塔位,納骨塔,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祖先牌位
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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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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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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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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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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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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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 15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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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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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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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1. 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配偶或2等親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可免附支出殯葬費用之證明文件,惟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資料。(請領人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替代。)
4. 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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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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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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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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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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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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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02)2396-1266轉分機: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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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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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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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一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4.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95年5月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精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不予喪葬津貼。
5. 依據內政部99年1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42047號函示略以,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之農保被保險人,於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如其家屬依規定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嗣後又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因其家屬依規定所領取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給付,與農保被保險人於農保有效期間因死亡事故所發給之喪葬津貼目的不同、所保障對象亦異,且請領之條件限制及性質亦有所差異,自無違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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