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喪葬補助費-合法塔位,靈骨塔,寶塔,祖先牌位,公墓,墓園撿骨
可以在公司、公會或是將資料備齊直接到勞保局辦理。
1.相關的表格可向公司、公會索取,或上勞保局網站下載填寫;
2.死亡證明書請醫院開證明
(多申請幾份──公司請假、國稅局申報、請領保險~都要用到)。
3.戶籍謄本請至公所申請
(最好是所有人的身分證、印章都帶齊,免得跑來跑去)
最後,若有遺產別忘了要申請,以免超過時間(半年內)會被罰款喔!!
若有不清楚的再問我,加油!!
以下的資料供您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
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應蓋妥印章):
1. 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
──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
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2. 死亡證明書 或 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如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
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無遺屬津貼受益人,由負責埋葬之人申報喪葬津貼,需檢具殮葬證明
或治喪開支收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申請給付者,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於加保有
效期間因死亡之同一疾病門、住診診斷證明書。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
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
Q: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父母、配偶、子女)同為勞保之被保險人
,得否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A: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
勞保之被保險人死亡時,其家屬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
(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2.依同條例第62條規定,可申請3個月的喪葬津貼。
※惟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喪葬津貼不得重複請領,
其家屬可就二者擇優請領。
3.被保險人之家屬可再請領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投保勞保年資合計 未滿1年者, 發給10個月。
──被保險人投保勞保年資合計 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被保險人投保勞保年資合計 已滿2年者, 發給30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
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若其家屬(父母、配偶、子女)有投保公保、勞保者,則
◆投保公保者,可直接申請。【公保、勞保不重複,可分別申請】
◆投保勞保者,請投保薪資高者申請。
----------
舉例:
被保險人在工會加保滿2年以上,其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18,300元,其子為公司負責人也參加勞保,按其父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被保險人(即該公司負責人)平均投保薪資為42,000元。
1.其子若以父親之名義申請喪葬津貼可申請18,300元*5個月=91,500元
2.其子若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可申請42,000元*3個月=126,000元
※二者相較,自以其子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為優。
3.又因被保險人加保已滿2年以上,
其子可再請領遺屬津貼30個月,即18,300元*30個月=549,000元
──實領為(126,000 + 549,000)
※已領取喪葬津貼但金額較少者,可退回勞保局銷帳,
改請領金額較高之喪葬津貼。
所以喪葬津貼不能重覆申請 意思是指: Q:1三位子女”自己的勞保”,只能派其中一位去申請,不能三人同時申報? 2而已故勞保被保險人的勞保也可申請? 3前二項只能選擇一項?-------------------------A:是的,前兩項只能申請一項喪葬津貼──
1.相關的表格可向公司、公會索取,或上勞保局網站下載填寫;
2.死亡證明書請醫院開證明
(多申請幾份──公司請假、國稅局申報、請領保險~都要用到)。
3.戶籍謄本請至公所申請
(最好是所有人的身分證、印章都帶齊,免得跑來跑去)
最後,若有遺產別忘了要申請,以免超過時間(半年內)會被罰款喔!!
若有不清楚的再問我,加油!!
以下的資料供您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
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應蓋妥印章):
1. 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
──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
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2. 死亡證明書 或 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如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
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無遺屬津貼受益人,由負責埋葬之人申報喪葬津貼,需檢具殮葬證明
或治喪開支收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申請給付者,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於加保有
效期間因死亡之同一疾病門、住診診斷證明書。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
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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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父母、配偶、子女)同為勞保之被保險人
,得否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A: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
勞保之被保險人死亡時,其家屬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
(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2.依同條例第62條規定,可申請3個月的喪葬津貼。
※惟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喪葬津貼不得重複請領,
其家屬可就二者擇優請領。
3.被保險人之家屬可再請領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投保勞保年資合計 未滿1年者, 發給10個月。
──被保險人投保勞保年資合計 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被保險人投保勞保年資合計 已滿2年者, 發給30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
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若其家屬(父母、配偶、子女)有投保公保、勞保者,則
◆投保公保者,可直接申請。【公保、勞保不重複,可分別申請】
◆投保勞保者,請投保薪資高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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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被保險人在工會加保滿2年以上,其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18,300元,其子為公司負責人也參加勞保,按其父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被保險人(即該公司負責人)平均投保薪資為42,000元。
1.其子若以父親之名義申請喪葬津貼可申請18,300元*5個月=91,500元
2.其子若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可申請42,000元*3個月=126,000元
※二者相較,自以其子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為優。
3.又因被保險人加保已滿2年以上,
其子可再請領遺屬津貼30個月,即18,300元*30個月=549,000元
──實領為(126,000 + 549,000)
※已領取喪葬津貼但金額較少者,可退回勞保局銷帳,
改請領金額較高之喪葬津貼。
所以喪葬津貼不能重覆申請 意思是指: Q:1三位子女”自己的勞保”,只能派其中一位去申請,不能三人同時申報? 2而已故勞保被保險人的勞保也可申請? 3前二項只能選擇一項?-------------------------A:是的,前兩項只能申請一項喪葬津貼──
1.以家屬名義申請,請選投保薪資最高者(這樣才領得多),可領3個月
2.以已故勞保被保險人名義申請,可領5個月※但,上述兩項只能擇一領取(所以請先試算,再擇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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