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 星期五

死亡登記-塔位,神主牌位,納骨塔,靈骨塔,墓園,風水

死亡登記-塔位,神主牌位,納骨塔,靈骨塔,墓園,風水
受理單位: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一、應備文件: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監獄看守所、警察、軍事機關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死亡
          宣告判決書(留存正本)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及死亡者配偶之戶口名簿,
          並一併換發死亡者配偶之國民身分證(配偶攜帶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詳見國民身分證
          相片規格(http://www.ris.gov.tw/zh_TW/187)。
    ()國外死亡者,持憑其死亡地醫院出具死亡證明並翻譯成中文,原文及中譯本併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外
          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本認證。
    ()遇特別災難(如空難),如無法獲得檢察官或法醫之檢驗書時,得憑醫師之死亡診斷書(或檢驗書)或在
          場親見其死亡者,二人以上在場親自目見其確已死亡者之死亡事實證明書,如未發現屍體應取得法院死亡
          宣告裁定文件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始可辦理。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證辦理,如確無法取得醫師死亡證
          明文件、埋葬許可證等證明文件,應向警察機關報案,憑報案筆錄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者二人以上之死
          亡事實證明書。
二、申請人: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受委託人。
三、申請方式:臨櫃
四、交付方式:臨櫃
五、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六、備註:
    ()申請死亡除戶謄本規費每張新台幣15元。
    ()配偶身分證同時換發規費每張50元。
    ()申請期限:自死亡發生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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