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遺屬年金給付-寶塔, 墓地,靈骨塔,納骨塔,塔位

遺屬年金給付-寶塔, 墓地,靈骨塔,納骨塔,塔位
1.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參加國保期間(滿65歲前)死亡。
 (2)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2.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
父母。(第2順位)
 (3)
祖父母。(第3順位)
 (4)
孫子女。 (第4順位)
 (5)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3.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4.
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1)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
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55
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1)
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2)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3)
「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 規定的人 :
      A. 符合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B.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是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 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6.
請領遺屬 年金 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7.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由1人代表領取並匯入其帳戶,惟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8.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9.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請領手續
 
  1.下載列印「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第 1 頁填妥被保險人的各項資料、受領遺屬年金人數,以及匯入帳戶方式 ( 只能選擇 1 種勾選 ) :
 (1)
如由 1 人代表請領,請填妥代表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2)
如要將年金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則請分別填妥各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填寫,選擇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另外在第1頁最底部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如果年金要平均匯入各申請人的帳戶,則請依序浮貼各申請人的存簿封面影本。此時應注意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2.申請書的第 2 頁填妥每位要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申請人各項資料。例如被保險人身後遺有配偶及3名子女,長子已年滿26歲,僅配偶及其他2名子女符合條件要請領遺屬年金,則應分別詳填配偶及2名子女的個人資料,不符合請領規定之遺屬資料不要填入。最後,所有的申請人都要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要另外再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2)
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如果是配偶,還要有記載結婚日期;申請人如果是養子女,要有記載收養及登記日期。申請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則必須同時提出各別的戶籍資料。
 (3)
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除了申請書上要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外,還要檢附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
  4.不同身分的申請人因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各有不同,所以必須檢附不同的證明文件如下:
 (1)
子女或孫子女滿 20 歲、 25 歲以下,以「在學」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而且要在每年 9 月底前,再重新檢附證明送勞保局查核,經查核確實仍在學且符合請領條件,年金就會繼續發給到次年 8 月底止 ( 亦可檢附已蓋本學期註冊章的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但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章或學校證明章 ) 。
 (2)
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受被保險人扶養」: 
受被保險人扶養,是指被保險人生前有扶養該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事實,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保局查核,例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的國稅局申報資料等。
 (3)
申請人以「無謀生能力」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受監護宣告的證明文件。
 (4)
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金額」:
要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沒有提出薪資證明,則由勞保局直接比對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就業保險或自願職災保險資料,以月投保薪資核算。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
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以審查是否仍符合年金的請領資格。如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必須經過驗證或複驗手續;原件如為外文,還應包含中譯本,且中譯本也應經過驗證、複驗或公證手續。
6.
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可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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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寶塔, 墓地,靈骨塔,納骨塔,塔位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寶塔, 墓地,靈骨塔,納骨塔,塔位
i.    請領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井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ii.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其下列書據證(均應蓋妥印章):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4.    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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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塔位,墓地,納骨塔,神主牌位,寶塔,撿骨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塔位,墓地,納骨塔,神主牌位,寶塔,撿骨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
   i.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甲、   配偶及女子
     乙、   父母
     丙、   祖父母
     丁、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戊、   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ii.   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    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由請書暨給付收據。(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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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8日 星期五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寶塔, 墓地,靈骨塔,納骨塔,塔位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寶塔, 墓地,靈骨塔,納骨塔,塔位
一.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1年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二.請領手續
 
  1.下載列印「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2.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 ( 要有戶名及帳號 ) 影本,以及支付 殯葬 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 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2)
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3)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應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契約書,除須蓋有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外,並應另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此外,該證明文件必須註明死亡之被保險人姓名,以及申請人(或支出殯葬費者)的姓名。
  4.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可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三.給付核付
 
勞保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會將給付直接匯到申請人的帳戶。
喪葬給付原則上以1人請領為限,但是在勞保局核定前,如果另外有其他人向勞保局提出請領,勞保局會以書面公文通知各申請人於期限內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如果超過期限還沒有提出協議證明書,勞保局會視為沒辦法達成協議,而將喪葬給付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喪葬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如果還有其他支付殯葬費者再提出請領,勞保局將不予給付,並通知其自行和領取給付的受益人協議。
領取喪葬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必須儘速申請,超過5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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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 星期四

做功德-塔位,墓地,納骨塔,神主牌位,寶塔,撿骨,風水

做功德-塔位,墓地,納骨塔,神主牌位,寶塔,撿骨,風水
殯葬儀式《做功德》
在殯葬儀式中我們經常聽到「做功德」這個名稱,但是究竟何謂「做功德」這應該從兩個層面去了解:
一、從殯葬禮儀的用詞而言,這是一個含概性的名稱,一般會告知「做一場功德」,但是「做功德」的內容包括那些。
依臺北殯葬管理處公告《做功德》:
【由來】一般喪家在死者出殯的前一晚或數晚,延請專門的道士或和尚為死者舉行超度和供養的法事,以死者的名義施行功德,用意是為死者贖去生前罪業,即稱為「作功德」。因為是非常專業的法事儀式,所以道壇多會為家屬準備相關的儀式用品。當進行到「還庫」時,家屬才進行燒庫錢的活動。 
【時間】為出殯前一晚開始,延續到天明,看是施行一朝、二朝或三朝的功德法事。
【供品】豐盛的牲禮、香花、素果等。
【金銀紙】庫錢、銀紙、往生錢。
搭棚設壇,長孫女執傘遮蓋桌上魂帛,面向壇坐於壇前,請司公(道僧)誦經做法事,俗稱「做司」。本以死者之名施功德,以贖生前罪孽,而藉佛力早往生西方極樂世界。惟所做法事,不祇「開魂路」、「做功德」等,且雜有走赦馬(司公數人,手執紙馬、紙人作追逐遊戲)、弄鐃(以鐃鈸作各種演技)、挑經(一司公挑經卷,作難分難捨狀過奈河橋,使孝券悲憫而擲錢施捨(、放燄口(口火吐火)等雜技表演。故古時有一諧聯曰:「孝子報親恩,無工無不可。儒生從道教,其然其豈然」,識者所不以為然也。
臺灣殯葬網記載:
「卒哭」祭禮的舉行,是在葬後的「三虞」祭禮之後,約當百日左右。《大清通禮》有「百日之奠」及「百日卒哭」。另據「金瓶梅詞話」裡的描述,最晚在明朝時候,一般民間已有「百日」祭祀之喪俗。「百日」時候,表示親人已離去三個多月了,然而對親人仍深深思念不已。因為對親人思念,所以有祭祀。又因親人新亡不久,所以又有延請僧道誦經,為親人祈福做功德,薦亡超拔的做法。
二、依傳統佛教定義:
傳統佛教不能針對做喪葬的儀式稱為「做功德」一般會以誦經或法事(佛事)為主要稱呼,其「功德」兩字在傳統佛教有非常嚴格的定義。禪宗初祖菩提達摩最初從黃州到南京去度化梁武帝,梁武帝就問了菩提達摩:
「我這一輩子造了很多廟,我度了很多和尚出家,也供僧。我這個 有什麼功德呢?」求以正法。而達摩言:「實無功德。」
「造寺度僧,布施設齋,名為求福」,這是求福,種植福德。不可以將這個福德稱為功德。
《六祖壇經.釋功德淨土第二》內文解釋「功德」:
「見性是功。平等是德。念念無滯。常見本性真實妙用。名為功德。內心謙下是功。外行於禮是德。自性建立萬法是功。心體離念是德。不離自性是功。應用無染是德。若覓功德法身。但依此作。是真功德。」
因此.造寺度僧及布施設齋,是為求福德非功德。
佛教的喪葬儀式會以經、懺、法事(佛事)為名稱.如誦阿彌陀佛經、慈悲三昧水懺、梁皇寶懺、地藏菩薩本願經等而不稱為「做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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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園:東海花園公墓,台中寶山紀念墓園,大度山花園公墓,七星山紀念墓園,平安園,迦南園,德音園,十字園,榮美園(台中市第一花園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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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9日 星期三

限定繼承-塔位,墓地,納骨塔,神主牌位,寶塔,撿骨,風水

限定繼承-塔位,墓地,納骨塔,神主牌位,寶塔,撿骨,風水
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以及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當財產大於負債時,清償債務後,多出來的財產即繼承人所有;若負債大於財產,則以繼承財產做完全清償為限,不足部分,繼承人無須繼續承擔

   1. 遺產價值可以確定,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時,可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完成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2.「限定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即死亡時)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以狀紙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冊(可以國稅局提供之遺產歸戶資料充之),向法院聲請,然後由法院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將裁定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就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將可能的「天上掉下來的債務」阻絕在門外。
   3.法院都有例稿可供參考,司法院的網站(網址)首頁有便民服務專區點選後進入代撰書狀範例選項。進入「非訟事件」類,第七項就是拋棄繼承狀的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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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8日 星期二

拋棄繼承-塔位,墓地,納骨塔,神主牌位,寶塔,撿骨,風水

拋棄繼承-塔位,墓地,納骨塔,神主牌位,寶塔,撿骨,風水
就是拒絕承受往生者生前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包括財產、債權和債務。這個手續必須在知悉親人過世兩個月內用書面向當地法院辦理,同時以書面知會其他承關係人,你已辦理拋棄繼承,如果其他繼承關係人也要拋棄繼承,也需要依同樣手續申請,若其中一關係人未申請,則會成為繼承人

   1.依據民法第1184條的規定,當一個人死亡時,他在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就會由繼承人全部承受。
   2.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其他的繼承人依照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等,不分男女,不分出嫁與否,也不分親生或收養)、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3.在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時,家屬必須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請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與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以及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書面,或者寫一份拋棄繼承聲明書,請對方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已收到通知,如能附上印鑑證明更好,或者用存證信函通知,將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回執一附在聲請狀上,送交法院收發室,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法院就會給繼承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有了這個函文,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也不用怕自己的固有財產被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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