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6日 星期一

公保死亡給付-東海七福,大度山,五湖園,寶覺寺,金陵山,大乘

公保死亡給付-東海七福,大度山,五湖園,寶覺寺,金陵山,大乘
公教人員在職期間,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都要加入公教人員保險(公保)。而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給付,包括有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等5項。其中與死亡有關的保險給付,為「死亡給付」與「眷屬喪葬津貼」2項。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給付,應於得請領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公教人員眷屬死亡,除依「公教保險」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外,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附表八,得請領「喪葬補助」,其中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5個月薪俸額;子女死亡(未滿20歲、未婚、無職業,或滿20歲,在校肄業而無職業或無謀生能力者)發給3個月薪俸額。 
本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逕向所屬單位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提出申請。
公保眷屬喪葬補助、殘廢、死亡給付

項目
申請期限
應付證件
補助標準
備註
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年內
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    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3.    申請人戶籍謄本一份
父母、配偶死亡
3個月保俸
1.    眷屬以父、母、配偶及已為出生登記至未滿25歲之子女為限
2.    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死亡,得在不重領原則下,自行切結擇一報領。
3.    死者如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人之眷屬時,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
2個月保俸
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子女
1個月保俸
被保險人確定成殘日期起五年內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一份
全殘廢
因公
36個月保俸
非因公
30個月保俸
全半廢
因公
18個月保俸
非因公
15個月保俸
部份殘廢
因公
8個月保俸
非因公
6個月保俸
被保險人死亡日期起五年內
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一份
3.    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一份
4.    法益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一份
因公
36個月保俸
非因公
30個月保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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